目前对热熔胶枪存在以下几种观点:
观点一:该商品属于“利用温度变化处理材料的设备”,应归入税号8419.8990;
观点二:该商品属于“电气的焊接设备”,应归入税号8515.8090;
观点三:该商品属于“喷枪的类似品”,应归入税号8424.2000;
观点四:该商品属于“本身装有非电动动力装置的手提式工具”,应归入税号8467.8900;
观点五:该商品属于“其他品目未列名的具有独立功能的机械器具”,应归入税号8479.8999。
该商品的主要功能是对胶棒进行加热,将固体的胶棒加热熔化为糊状物,以便于从喷口挤出来粘合不同的物体,符合品目84.19的条文及品目注释,依据归类总规则一及六,建议按利用温度变化处理材料的设备归入税号8419.8990。
品目85.15项下的焊接设备在焊接时一般都要对被焊接的物品进行加热,从该商品的加热过程和使用方法分析,热熔胶枪也不符合这些条件,所以不能归入品目85.15项下;
该商品虽然装有扳机,但是品目84.24的喷枪及类似器具“通常装在压缩空气或蒸汽管道上并直接或通过导管与喷射材料的储槽相连接”,热熔胶枪也不符合这些条件,所以不能归入品目84.24项下;
该商品虽然是手提式工具,但品目84.67的手提式工具必须包括装有电动机、气动机(或气动活塞)、内燃机或其他发动机的工具。热熔胶枪除了装有电加热装置外,无动力装置,显然不能归入品目84.67项下;
该商品既然符合品目84.19的条件,当然就不再考虑品目84.79了,只有将品目84.19排除后,才考虑按“其他品目未列名的具有独立功能的机械器具”归入品目84.79项下。
但仔细研究归入品目84.79的可能性,笔者发现品目84.19的品目注释有句话:
本品目不包括加热或冷却作用(即使必不可少)仅辅助其主要机械功能的机器设备。例如,用巧克力涂覆饼干等的机器及制巧克力机器(品目84.38)、洗涤机器(品目84.50或84.51)、路面沥青材料的撒料及夯实机器(品目84.79)。
如果认为该热熔胶枪的主要功能是“粘合”,它的加热功能只是为了便于“粘合”而服务的,其加热功能不是主要功能,则可依据这一条款排除品目84.19了,考虑归入品目84.79项下也未偿不可。